在过去几十年里,全权委托信托和信托已经失宠。
从历史上看,它们被用作保护财产的方法,延迟财产向个人的转移,直到他们“成年”,在某些情况下,为了避免继承类型的税,财产将被携带几代人,而在此过程中仍在信托中或离岸财产-因此所支付的税款是唯一参考从信托中取出的东西。
税收规则收紧了一些更为激进的信托用途,但上述设立信托的理由仍然有效且有影响力。有各种不同的信托,这可能会使他们有点讨厌,如裸信托,固定信托和全权信托。
为简单起见,纯信托是指将资产用于特定受益人的信托。一个例子可以包括由父母准备的遗嘱,其中规定在子女年满18岁时指定一项特定资产,遗嘱可以包括这样的条件,即该资产产生的收入用于子女的维持和教育,直到他们年满18岁。
顾名思义,全权信托包括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类型的信托在难以确定未来收益可能达到多少或涉及立遗嘱人的情况下是有用的,例如随着受益人的到期时间接近分配资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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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由父母准备的遗嘱只是简单地说,财产是遗嘱留给彼此的,如果配偶去世,财产将平等地留给子女。这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有时会不切实际。
在农民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孩子在成年后明显对农业有强烈的兴趣,那么将财产平分给孩子和他或她的兄弟姐妹的意愿将消除农场在某种程度上完整地传递给孩子的选择权。
可自由支配的信任
使用全权委托信托将允许死者指定的受托人权衡当时的情况,并改变资产分割的方式,这应该与死者所知道的意图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在遗嘱中附上一份意愿书和一份受托人的赔偿,将会非常有帮助。
另一个例子可能包括拥有潜在开发用地和其他资产的农民。在立遗嘱的时候,一个人既不能预测自己什么时候会死,也不能预测孩子什么时候成年,比如21岁,不能预测土地未来是否有发展价值,或者是否会保留其农业地位,不能预测土地是否会在此期间被出售,也不能预测其他资产是否会积累价值作为补偿。
寻求公平对待子女的个人可以考虑使用全权信托作为一种手段,允许指定的受托人评估未来时间的状况,以比该阶段所能预测的更公平的方式应用遗嘱产生的利益。
同样,如果父母担心他们的子女可能不够成熟,无法在未来某一特定时刻(例如,在他们去世或年满18岁时)获得抚恤金,他们可以使用全权委托信托,让受托人根据他们当时的意见,决定是否应保留或分配资产。
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具体的,因此,例如,不存在受托人将财产指定给指定的人以外的人的危险。
同样,信托可以满足最低支付要求,这样就不会留下任何受益人,比如完全不平等的份额。
信托税
关于信托如何征税,有非常不同和复杂的规则,包括资本税,如资本利得税、赠与税/遗产税和信托运营期间的所得税,纯信托和全权信托的规则也有所不同。
尽管如此,这些规则是可以被驾驭的,从更大的角度来看,使用信托可能非常有意义,特别是在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实际上,在孙辈的情况下。
一次性税和年度税可以适用于全权委托信托,但对于为子女设立的信托,一次性税和年度税要到最小的子女年满21岁才开始征收,这意味着信托仍然可以是通过遗嘱将资产分配给子女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式。
花点时间考虑如何分配你的资产,实际上,考虑一下你是否愿意让你指定的受托人对何时、如何以及将你的资产指定给谁有一定的决定权,这是一项非常值得做的事情。个人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征询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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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本篇文章《Kieran Coughlan:我是否应该将农场传承给后代?》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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